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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99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被      告  陳青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