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榮開發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上訴人威榮開發有限公司、許光輝與被上訴人吳長豊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