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4701號
原 告 泰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達
被 告 宋威宏即威宏防水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違約費用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