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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原 告 駿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劉藝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