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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47號
原 告 蘇元德
訴訟代理人 洪珍娜
蘇繼鴻
被 告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傳芳
訴訟代理人 江秋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