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6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集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