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31號
原      告  樺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樺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圓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劭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明細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