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原 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