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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原      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