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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
原      告  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被      告  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登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