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牧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強振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繆中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中華兒女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卻未遵期補繳,故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業已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收受前揭裁定後並未抗告,現已確定,則聲請人於前揭裁定駁回後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