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5號
上 訴 人 家合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