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被 告 郭濬宏
泰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