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