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今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介仁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