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毅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德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諾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