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晉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俊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