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