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黃裘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基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589元〔計算式:(839,262元÷528.0780股×132.0195股)+(1,391,095元÷5,696.6230股×1,424.1558股)=557,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