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43號
原 告 王紹宇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姵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碁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計算式:99,950+11,237+(19,990×4)+(2,098×4)=199,3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