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幸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坤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