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鋁包板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