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李奧整合執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賦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創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活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