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合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