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86號
原 告 何牧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