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9號
原 告 簡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台興炭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興炭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