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賴 曄
杜士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2,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