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萍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李則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說明其書狀內計算利潤損失及營業額損失之計算式(如以加計25%之被告平均毛利率,為何係以85747元÷75%計算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