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李玟旬律師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