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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李玟旬律師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