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原 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 告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書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