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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加盟金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