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吳羿鋐
被 告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返還旅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4 月27日下午4 時3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3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43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訂旅遊契約,其後因疫情關係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被告扣除相關成本後同意退還原告新台幣17,430元
等,已經原告提出退款切結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