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鍾雅蓁 
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      告  亞太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起訴狀記載其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家具展場參觀時,向被告購買床墊等,可知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