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鍾雅蓁
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 告 亞太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起訴狀記載其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家具展場參觀時,向被告購買床墊等,可知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