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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