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