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58號
原 告 羅胤麒
被 告 學人留學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亦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