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原 告 呂建霖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臺金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瑩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