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2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鄭璟閎
被 告 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篤興
法定代理人 涂凱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