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56號
原 告 予所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興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被 告 陳億城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於110年11月5日前,就原告主張疫情酌減租金部分,被告是否仍得依約請求全數租金而為強制執行之爭點,先進狀表示法律意見,原告並應提出主張疫情應予減租之相關事證資料。兩造繕本均應自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