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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
原 告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年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英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