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767號
原 告 元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宜
訴訟代理人 謝翠鳳
被 告 周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