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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03號
原      告  弘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富 
被      告  濟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昆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