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677號
原 告 開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英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