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千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韓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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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01,200元,故訴訟費用中1,1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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