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千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韓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01,200元,故訴訟費用中1,1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