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023號
原 告 新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晟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82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