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8號
原 告 普立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至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柔蓉律師
陳立曄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享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享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