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7,77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96,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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