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原 告 王戊陽
被 告 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之主張(見原告陳報狀及被告民事答辯狀),兩造就本件爭議事件有訂立「招財護身錢母委託製造行銷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4條:「因本合約之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