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 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惠玲
陳永昌
陳婉玲
陳永杰
葉昌明
葉啟林
盧慧鈴
謝誼臻
邱鈺琪
邱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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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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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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