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419號
原 告 温中興
尚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阿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被 告 胡一刀
開平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