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6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慶霖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品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現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等語。相對人即原告答辯意旨則以:本件發生地屬本院轄區,不能接受移轉管轄等語置辯。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聲請人即被告遷讓坐落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四房屋,依前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