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原 告 宣琪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宣棠
訴訟代理人 楊德皓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勇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5 月14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6,066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6,066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專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貨款新台幣116,066 元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專櫃契約、專櫃對帳單等為證,並經被
告所不爭執,可以認定,但被告請求自109 年10月8 日起算
法定利息部分,系爭專櫃契約並無約定,應以原支付命令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0月21日起算法定利息,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